《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對不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作了規定。可分為三類:
1.不落實黨中央大政方針
《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了不落實黨中央大政方針的三種行為表現:黨員領導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甚至背著黨中央另搞一套;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或者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不顧黨和國家大局,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
其中,前兩種行為嚴重程度不同: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行為危害更大,性質更惡劣,一旦存在就要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或者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行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不顧黨和國家大局,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的,同樣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2.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
《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實踐中,一些黨員領導干部在貫徹高質量發展要求上掉隊、走偏,有的是能力不足或者工作作風問題,但也有些是政績觀錯位造成的。一些黨員領導干部把干事和個人名利捆綁在一起,私心雜念作祟,醉心于獲取升遷資本,重顯績輕潛績、重面子輕里子,好大喜功、急功近利,在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中偏離政治要求,造成嚴重危害。《條例》作此規定,有利于推動黨員領導干部切實貫徹黨中央要求,認真踐行正確政績觀,把新發展理念、高質量發展要求落到實處。
此外,該條還專門對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行為作出規定,明確有此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3.不按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
《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重大事項,是指超出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自身職權范圍,或者雖在自身職權范圍內但關乎全局、影響廣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包括黨組織貫徹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上級黨組織決定、領導經濟社會發展事務、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黨員履行義務、行使權利,領導干部行使權力、擔負責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
作為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在涉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時按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這是必須遵守的規矩。《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對請示報告制度作了明確規定,《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進一步確立了請示報告的工作體制機制。《條例》以嚴格的紀律約束,保證相關黨內法規關于請示報告制度和要求的落實。